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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九百五十三章 所谓人道九 (1 / 4)

乱石神殿。

好人和恶人,其实很多时候,是没有办法用简单的方式去进行界定的……

因为这其中很多时候,都有因果关系!

现代的司法制度之中,往往只看行为但是不看太多的因果关系的,这也就导致很多司法案件之中,量刑过轻又或者是量刑过重的问题……

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……

同样是杀人,因为自己的贪婪而去杀人,和因为受到压迫而去被迫反抗杀人,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说,都是属于犯罪的行为,但是前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在绝大多数的人的认知之中,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,而后者说到底无非就是被逼无奈而已……

尽管这种被逼无奈,并不是那种被刀架在脖子上逼迫去杀人的状况,但是实际上,却往往比那种刀架在脖子上的更加让人无可奈何!

就像是现实之中,很多被逼债跳楼自杀的人,他们难道自己就真的想死的,说到底无非就是受到的压力太大,只能够一死了之,仅此而已……

因为贪婪而去杀人的人,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觉得是罪有应得,而反之,如果是被逼无奈之下的犯罪行为,只要存在有逻辑上绝对的因果关系,往往就是一种可以被谅解的行为,甚至会招致同情的行为……

这里面其实就是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!

而在法律的层面上,犯罪事件之中的因果关系,往往并不在法律的考量范围之内,也就是因为如此,所有直接的杀人行为,才会被定义为是一种犯罪,至于那些间接的产生的巨大恶劣影响的行为,则往往很难被定罪,或者说很难被以一种符合犯罪者真正危害的性质去定罪……

举一个的简单的例子来说……

一个诈骗犯人,骗了老人的钱,然后老人因为被骗自杀了,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,诈骗犯犯下的只是诈骗的罪名而已,至于老人的自杀,或许和诈骗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但是这种因果关系就算是成立,也只是让诈骗犯犯罪性质变得更加恶劣一些,但是无路如何,也不可能让诈骗犯获得等同于杀人的罪名……

但是,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上来说,如果排除其他的老人的自杀因素的话,那么这种诈骗行为,在本质上来说,和故意杀人是没有区别的!

是的,没有区别!

就像是高利贷逼人死亡的案件,其实也是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去考虑的……

如果跳楼的人,本身借钱是出于自身的原因,并且明确自己借钱的高利息,那么他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去负责,无论高利贷用什么样的手段去逼迫他,只要不涉及犯罪行为,那么他自己最终跳楼,就是咎由自取的……

不管是他借钱去赌博也好,还是做别的事情也好,只要最终是还不出钱,那就是自己的问题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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